养鸡场怎样分区和布局?

核心提示养鸡场场址选定后,须根据地形地势和当地主风向计划安排鸡场内不同建筑功能区、道路、排水、绿化等地段的位置称为分区。根据分区方案合理安排每幢建筑物和每个设施的位置和朝向称为布局。1、分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养鸡场,一般可分为场前区、生产区和隔离区。

养鸡场场址选定后,须根据地形地势和当地主风向计划安排鸡场内不同建筑功能区、道路、排水、绿化等地段的位置称为分区。根据分区方案合理安排每幢建筑物和每个设施的位置和朝向称为布局。1、分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养鸡场,一般可分为场前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场前区包括行政和技术、办公室、饲料加工厂及料库、车库、杂品库、更衣消毒间、洗涤间、配电房、水塔、职工宿舍、食堂等。场前区的职工生活区应占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的地段、以此为生产技术管理区。生产区设有在场前区的下风和较低处,但应高于隔离区并在隔离区的上风向。场前区是担负鸡场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的场区应设在与外界联系方便。大门前设车辆消毒池,两侧设门卫和消毒更衣室。场前区与生产区应加以隔离,外来人员只能在场前区活动,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生产区为各种鸡舍,是鸡场的核心,鸡舍的布局应根据主风方向与地势,按孵化室、幼雏舍、中雏舍、后备鸡舍、成鸡舍的顺序布置,也就是孵化室在上风向、成鸡舍在下风向,这样能使雏鸡舍空气新鲜减少发病机会,同时也能避免成鸡舍排出的污浊空气造成病传播。隔离区包括病鸡隔离、刨检、化验、处理等房舍和设施、粪便污水处理及储存设施等。隔离区是养鸡场病鸡、粪便等污物集中之处,是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该区设在全场的下风向和地势最地处,且与其他区的距离不小于50米,病鸡隔离舍及处理病死鸡的尸坑或焚尸炉等设施应距鸡舍300米以上。2、生产区建筑物的布局①鸡舍的排列。鸡舍群一般横向排成(东西),纵向陈列(南北)称为行列式。鸡舍不能相交,鸡舍的排列要根据场地形状、鸡舍的数量和每幢鸡舍的长度,酌情布置为单列、双列或多列式。②鸡舍的朝向。鸡舍的朝向应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等来确定。适宜的朝向要能满足鸡舍日照、温度和通风的要求。鸡舍一般为长距形,采取南向并允许作一些向东或向西偏转朝向上的调整。③鸡舍的间距。确定鸡舍的间距主要考虑日照、通风、防疫、防火和节约用地。必须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场地地形地势等来确定适宜的间距。通过测算宁夏地区鸡舍间距不小于3倍南排鸡舍的高度时。就可以基本满足日照、通风、防疫等的要求。④场内道路与排水。生产区应分为运送饲料、产品和用于生产联系的净道和运送粪便、污物病死鸡的污道、净道和污道决不能混用和交叉。场区排雨、雪水的明沟可设在道路一侧或两侧。排水沟不能与舍内排水系统的管沟通用,以防污染场区。⑤场区绿化。植树种草绿化对改善场区小气候,净化空气和水质降低噪声等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外一些集约化养殖场为确保卫生防疫安全有效、场内只铺种草坪、不植树,不给野鸟栖息之处,以防病原微生物通过鸟类粪便等杂物在场内传播疫情。

畜栏影响动物福利的主要原因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第十二条 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三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国际上公认的动物福利主要是动物享受五大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危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生活无恐惧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动物福利的关注日渐增强。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自然需求的适应程度。业已证明,如果动物健康、感觉舒适、营养充足、安全、能够自由表达天性并且不受痛苦、恐惧和压力威胁,则满足动物福利的要求。早在18世纪初,欧洲就有学者提出,动物和人一样有感情,有痛苦,只是他们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本文就饲养管理、运输、屠宰加工等方面影响动物福利的主要因素进行阐述。

1 饲养方面

1.1微生物

由于目前养殖业逐步趋向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使得养殖密度过大,畜舍内的微生物成为了主要的污染源,主要包括致病性以及非致病性微生物。这就造成了传播途径缩短,人工环境使疾病流行出现了一定的规律。了解微生物含量以及不同的种类将会加大对环境质量的监控(表1,表2),在规模化养殖场中对微生物的研究将有助于很好的预防疾病,指导环境卫生管理,在保证动物健康和提高动物生产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许多家畜疾病均是由气体传播,如结核、哮喘、繁殖综合症等均是通过空气传播造成的。疾病发生促使了抗生素以及兽药的加大使用,进而导致了畜产品质量下降,同时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造成危害。

非病原性微生物也会加重动物免疫器官的负担,也可能抑制免疫功能发挥,使得动物经常会处于亚健康状态,如精神欠佳,运动减少,食欲不振,分泌物增加等,同时生产性能下降,患病率和淘汰率增加。目前养殖模式使得饲养密度过大,空气质量差,为微生物传播提供了便利。畜舍内致病菌以及非致病菌数量过多,对动物以及人体构成了威胁,从而使得畜产品质量下降。研究发现距畜舍5米处需氧菌含量可达舍内23.6%,厌氧菌53.1%。舍内的微生物向舍外的传播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污染,对家畜和人体造成了伤害。微生物引起的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高于传统疾病导致的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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