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公司看护队队长职责
1护海队队长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公司的领导。在工作中,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自己决定,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2护海队队长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是护海队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带领全体队员努力工作,忠于职守,加大看护力度,时刻维护公司声誉和增养殖区的安全,完成看护队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3要负责制定看护队管理工作目标,包括制定一系列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处置增养殖区遭遇各种盗窃、各种自然灾害的处置预案。并经常召开会议向队员宣讲任务职责,传授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教育看护队员严格保守我增养殖区域资源分布、勤务部署等秘密。使看护队员有团队精神和高度凝聚力,使看护队员以高度工作热情和责任心去完成好本职工作。作到看护队员职责任务明确,各种情况处置及时,奖罚分明,并负责监督和贯彻执行。
4要带头遵守并教育看护队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5 教育队员要爱护各种装备设施,养成勤俭节约习惯,节约使用各种消耗品。要尽量减少看护船只、车辆动用频率。船只、车辆使用必须请示副总经理,并认真做好用途、行驶里程、时间、用油量的记录。对看护队的通讯、船只、各种装备要勤维护、勤保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看护船只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作到遇有突发事件能联络的上、拉的出。
6要教育看护队员加大看护力度,对于来我增养殖区盗窃、抢劫海珍品等侵害公司利益的严重行为,要机智勇敢,临危不惧,不循私情,敢于斗争。对于外来钓鱼、赶海人员要及时劝阻。严禁任何捕捞船只在我增养殖内从事捕捞生产。
7要坚持每天收听天气预报,时刻掌握每天的天气,当有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时要采取保护海底资源、保护看护设备、保证看护人员安全等各项措施。关心看护队员人身健康和安全,严格按着安制度办事。确保公司财产、看护队员人身的安全。
8定期巡视看护队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将巡视结果向全体队员传达。定期主持召开看护队员会议,传达总经理或政府的有关指示、文件、通知,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讲评和指示。努力提高整个看护队员素质。
9 要钻研海上养殖业务知识,及时向总公司提出增养殖区投苗、采捕计划。坚持管理、养殖、采捕相结合,不得造成增养殖海域的荒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增养殖海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增养殖密度。
10 处理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持与当地公安、海洋与渔业部门、政府的联系,取得工作上的理解、支持,在其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海管理。
11负责看护队员的录用、考核、及奖惩及日常管理工作。
水产养殖公司育苗室经理岗位职责
1在工作中,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自己决定,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2育苗室经理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是育苗室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带领全体队员努力工作,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要负责制定育苗室管理工作目标,包括制定一系列岗位职责和奖罚办法,制定处置育苗室遭遇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经常召开会议向员工宣讲任务职责,传授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教育员工熟记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4负责育苗室全体员工的生产安排调度,最大程度地安排好工作流程,做到合理安排、科学引导、不窝工,教育每一名员工树立以公司为家的思想,做到出工出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员工出勤、借款等记录。做到准确无误。
5要教育员工爱护各种装备设施,加强各种物品的管理,做好各种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和管理,养成勤俭节约习惯,节约使用各种原材料和各种消耗品。将各种浪费降低到最低限度。
6要钻研育苗业务知识,及时与技术人员沟通提出育苗室育苗、分苗、暂养等计划,疾病预防、使用药物等要及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意见。
7要有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定期检查各种装备的运转、各苗室的生长、饵料投入、水质水温、员工在位等各种情况。管理人员对其所承担的工作,若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8负责员工的录用、考核、奖惩及日常管理工作。深入实际了解员工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关心员工生活,采纳员工中合理化的建议,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妥善解决好员工的后顾之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抓好员工食堂的伙食管理,定期召开伙食管理委员会,研究安排好食堂伙食。要抓好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办事,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对违反公司纪律和规定的要敢于管理,不留情面,严格落实各项奖罚措施。
9要加强生产车间、员工宿舍、锅炉房的管理,做到生产车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严禁在车间吸烟。其它车间房间物品摆放整齐,管理到位。
水产养殖公司护海队员管理规定及奖惩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本公司增养殖区看护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看护人员整体素质,确保海上看护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公司特制定护海队员管理规定及奖惩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要以护海队为家。热爱看护事业,有集体观念,忠于职守,时刻维护看护队的声誉和看护区的安全。
(二)要一切行动听指挥。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机智勇敢,临危不惧,不讲情面,敢于斗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作到准时交接班。接班者不到岗,上一班勤务人员不得离岗,坚决杜绝漏岗问题的发生。要定岗定位,不得脱岗。上岗执勤不得着其它服装,必须按规定着统一队服。严禁在勤务期间睡觉、喝酒、赌博、钓鱼、看书等。
(四)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按要求配戴安全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要严格保守养殖区域资源分布、勤务部署等秘密,在岗期间不得携带手机。
(五)要加大看护力度。在岗期间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增养殖区内的可疑情况。在冬季和雨天不得长时间待在岗亭内,要克服寒冷和雨淋等困难,出巡频率要保证。对钓鱼和赶海的要及时制止,对劝告不听者要及时报告队长。对于下网、潜水盗窃者,要采取果断措施抓获并立即报告队长,使偷窃行为作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解决。
(六)要一切行动听指挥。绝对服从上级命令,不以任何借口拒绝领导工作安排。遇有不能处理的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七)要树立团队精神。队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建造一个团结和谐的集体。严禁队员之间发生打骂、殴斗事件。
(八)要保持宿舍内整洁。烟头等杂物不得随意乱丢。离开床铺后,被褥整理整齐,床面不准堆放杂物。电源线等不得乱拉乱接。室内所有物品摆放要规范、整齐。被褥衣物要常洗常换。
(九) 要严格请销假制度。休班者不准随意外出,做好充分休息,如果有事要办,必须向领导请假并按时归队销假。晚间原则上禁止外出。宿舍内不得大声喧哗,晚上按规定时间熄灯睡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十)要爱护各种装备设施。对看护队的通讯、船只、各种装备要勤维护勤保养,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按价赔偿。动用看护船只必须经队长批准,未经批准严禁动用船只。
二、奖罚办法
(一)处罚。海上看护队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一项扣10分;情节严重一项扣20分;每10分为50元人民币。累计扣分达50分的将予以辞退。监守自盗、与社会人员勾结共同偷窃的,一经发现解除合同予以辞退,扣罚全年工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奖励。看护队员凡及时发现偷窃海珍品行为并及时抓获的按罚款额百分之二十奖励。没收鱼获物、网具、船只按没收物品价值给予20—200元奖励。
三、保证措施
护海队日常工作由护海队队长郭志全负责管理。本规定由护海队队长本着公平、公正、对公司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贯彻落实。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熟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护海队员管理规定及奖惩办法》内容,并谨此承诺:本人保证尽职尽责并严格执行。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水产养殖公司护海船船长岗位职责
1、要有高超的船舶驾驶技术,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船舶航行和锚泊安全。要根据气候变化情况,组织全船制定、落实各种防范措施,保证船舶安全生产;负责检查和保持船体、舱面、驾驶室、各种设备、属具的完整。
2、正确执行有关航行、停泊、轮流值班及安全活动等规章制度。掌握航行水域港口、航道情况和水文、气象特征。出海前制定出安全经济航线,督促做好燃油、淡水及物料、食品储备工作。
3、航行当中要督促船员落实航前计划及措施,注意气象变化,做好抗风防浪的准备;停泊期间要按要求安排船员下地,并布置检查停泊值班及船舶检修等工作。锚泊时要选择合适的锚位,并布置检查锚泊值班及注意事项,组织船员定期做好船体、设备、工具等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船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船舶进厂修理前,应组织船员制定自修、厂修计划;竣工后,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4、本船发生海事,出现险情时,能够沉稳应对、果断指挥、正确处置,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努力减少损失,如确有危险时,船长应指挥全体船员安全撤离,并带走重要文书和技术资料最后离船。海损事故发生后,应详细检查受损情况,按规定提出报告,以便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吸取教训(如系双方事故,应会同对方互相检查受损情况,签署记录)。
5、负责完成船艇各类台帐和各种报表的如期填报,负责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6、调动工作时,应向新任船长详细介绍船舶技术状况及有关情况,并在有关人员协助下共同办理移交手续。
水产养殖公司护海船轮机长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搞好机舱技术管理,确保全船动力装置、机械、电气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编制机械设备的预检计划并组织分工落实,按计划进行预防检修和日常保养,监督质量,并分管主机、齿轮箱、轴系、推进器、海底阀等的修理保养工作。
3、负责组织轮机的修理申请,竣工时,负责轮机工程验收。
4、正确填写轮机日志,并保管技术文件资料、精密量具仪表等。
5、发生机损事故时,应详细检查受损部位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受损情况,分析原因认真吸取教训。
6、认真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并指导有关人员,提高技术操作水平。
7、具体负责本工班的轮机值班工作。
水产养殖公司护海船船员岗位职责
1、水手在船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应了解航行和停泊的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航行中协助驾驶员了望,记载航行日志,必要时进行测深,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驾驶员。
3、靠离码头时,应在值班驾驶员的指挥下熟练地进行系、解缆、垫靠等作业。
4、熟悉缆绳、属具、拷锈、油漆作业以及消防、救生等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做好船壳保养,负责做好舱面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
5、负责船体、舱面建筑及附属设备除锈、油漆等日常保养和清洁卫生,保持船舶整洁。
水产养殖公司公司员工守则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员工必须遵循公司员工守则,以此作为自己在公司一切行为的准则: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荣誉和利益,争当一名好员工。
2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熟记、熟知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安要求配戴安全防护装备,按着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确保自身安全。要严格保守公司经营、生产、资源等秘密。
3要有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的工作标准,努力学习本岗位业务知识,熟知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技能。
4保持有序的工作秩序,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要提前三分钟进到岗位作好工作准备。
5不在班前和工作时间饮酒,严禁在不允许吸烟场所吸烟,不在工作场地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非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不准随便进入车间。工作时间不串岗,不窝工、不办私事。
6要养成讲卫生的美德,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头及杂物,自觉维护公司的公共卫生。
7工作时间要着装整齐,要求必须着工作服的岗位要穿着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高跟鞋上岗工作。
8发扬团队精神,同事间要做到友爱、互让、互助,不搞帮派,不作有损团结之事。杜绝、无理取闹、吵架、殴斗等不文明和违法行为。
9要树立以公司为家的意识,时刻为公司利益着想,养成勤俭节约习惯,下班之前要检查门窗、水阀、电灯等是否关好。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节约使用日常消耗品,不浪费饭菜,爱惜公司一切物品和设备。
10未经允许,夜间禁止离开驻地,严禁私自下海野浴。
11员工因其它原因要辞去现职工作,要提前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
结合实际修改一下
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滩涂和境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积极发展加工业,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水库的渔业生产,按水库的隶属关系进行经营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对于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开展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救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渔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渔业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第八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省管辖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滩涂、浅海养殖渔业,由所在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第九条 大型水库的渔业生产联合管理组织由水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周围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负责人按水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选派。水库的渔业发展规划、生产计划、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鱼苗投入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渔业生产联合管理组织决定。渔业生产联合管理组织应当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利益分配,指导和帮助水域周围的村民发展经济。第十条 水库和洼淀周围的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支持协助水库、洼淀渔业管理部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港监、船检和渔业通讯的监督管理,维护港航、渔场、通讯秩序,保障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省和渔业重点市(地)、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渔业生产的市(地)、县,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大、小型水库设渔政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渔政检查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协助环保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
(三)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核发渔业有关证件。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查处理渔事纠纷。
(五)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水产品市场。
(七)办理其他有关渔政监督管理的事宜。第十四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标志,查处案件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并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渔政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公安、海监、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本条例的施行。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合伙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充分利用浅海、滩涂和水库、洼淀、坑塘大力发展养殖业。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对从事开发性养殖生产和利用网箱、库湾、围栏进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建的水产良种厂、饵料厂,应当在税收、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增、养殖生产的原种、良种、苗种及各类遗传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有计划地对全市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三)对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和濒危的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四)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水产种苗的亲本的质量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五)对水产种苗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和设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原种生产技术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七)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协调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纠纷。第五条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大力推广水产优良品种。第七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申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卫生环境及设备;
(二)有熟悉水产种苗生产、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三)符合水产种苗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四)所用亲本来源符合技术要求,质量符合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品种的特点和要求另行制定。第八条 原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第九条 水产新品种(良种)必须经过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推广。第十条 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要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材料。第十二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真实情况。第十三条 水产种苗出池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并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计量。尚无标准的,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出池销售的种苗必须附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第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水产种苗的,必须经产地或者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疫,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和销售。
有条件的县级市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可接受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检疫工作。第十五条 进行水产种苗检疫,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第十六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对擅自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的水产种苗未经检疫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视其 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经检疫确认有病情的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治疗意见。
对发现患有暴发性、传染性疫病的水产种苗,凡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货主进行销毁处理。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0修正)
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公布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近年来,针对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大量占用、破坏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和传统渔业水域,严重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严峻形势,我国在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休渔禁渔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同时,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自2007年起积极推进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目前已审定公布四批共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可保护上百种国家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场所10多万平方公里,初步构建了覆盖各海区和内陆主要江河湖泊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协调经济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对于减少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缓解渔业资源衰退和水域生态恶化趋势具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增加,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并强化保护区管理,解决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法律规定评估、补偿渔业资源损失,部分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不依法征求或采纳渔业主管部门意见等问题。为此,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办法》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条件、报批程序、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规定了保护区内禁止或限制从事的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规范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工作,其所属的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产苗种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保持生物多样性,积极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种。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产优良品种体系建设,根据水产养殖需要制定水产优良品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技术开发,实现水产苗种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种、选育和推广。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水产优良新品种;建立水产优良新品种选育示范基地,积极引导使用水产优良新品种,提供技术咨询;制定并定期发布适宜在本地区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第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预案,发现重大水产苗种病害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防止水产苗种病害的传播和蔓延。第九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制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组织实施向自然水域放流水产苗种。放流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所需资金。鼓励社会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第十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认定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从省外引进新的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必须经一个养殖周期以上试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宜在我省养殖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经营。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培育新个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第十三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5000立方米以上水体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1亿尾以上苗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不足1亿尾的苗种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具有相应的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需续期的,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第六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第二章 养殖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第十一条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水产局 都管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订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相邻的市、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明确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线。未划定行政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协商划定管理线;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不得划作养殖区。第八条 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补办使用手续,申领《养殖使用证》。
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也要纳入当地水产增养殖规划管理,是否核发《养殖使用证》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 凡取得国有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所有滩涂的承包户,应按划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越划定范围,不得相互侵占,不得随意闲置。
浅海、滩涂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浅海、滩涂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和渔业资源不受破坏。第十条 鼓励外商及港澳流动渔民投资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重点扶持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综合性立体开发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第十一条 浅海、滩涂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侵占。为保证养殖生产安全,各类船只应主动避让养殖区。因船只驶入养殖区造成经济损失的,养殖生产者有权向责任者索赔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浅海、滩涂增养殖场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三条 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未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经批准围垦,而又未形成围垦区的抛石范围的浅海、滩涂,围垦单位不得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四条 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
水产增养殖使用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在浅海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繁育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定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和禁渔期,规定最小采捕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生产。
因科学研究或养殖等特殊需要,在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内采捕渔业种苗的,必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限量进行有偿捕捞。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水产局的管辖范围
如果水产决局长以权谋私
他会利用什么职权来中饱私囊?
解析:

水产局工作职能
受省农业厅委托,负责全省水产行业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执行国家有关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省渔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技术进步措施和相关的渔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产服务体系建设和水产技术推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实施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渔药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渔用饲料的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和流通。
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方式的形式多样,很难列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