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厂净化车间标准是什么?

核心提示食品加工厂净化车间标准如下:1、车间的布局。任何结构的食品厂净化车间,首要问题就是车间的布局的设计。一般食品厂洁净车间可大致分为三个区域: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清洁作业区。设计难点在于其布局既要便于各生产环节的相互衔接,又要便于加工过程的卫

食品加工厂净化车间标准如下:

1、车间的布局。

任何结构的食品厂净化车间,首要问题就是车间的布局的设计。一般食品厂洁净车间可大致分为三个区域: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清洁作业区。设计难点在于其布局既要便于各生产环节的相互衔接,又要便于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交叉污染的情况。

2、车间的结构。

食品厂车间净化在结构设计上要适合具体食品加工的特殊要求。一般情况下以钢混或砖砌结构为主,也要根据不同产品的需要进行调整。

3、车间的地面、墙面、顶面及门窗。

车间整个地面的水平略高于厂区的地面水平,车间地面表面要平坦,不积水,边缘要有斜坡度,以方便排水。车间的地面选用防滑、坚固、不渗水、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

4、供水与排水设施。

车间的排水沟应选用表面光滑、不渗水的材料铺砌,施工时不得出现凹凸不平和裂缝的情况,并形成3%的倾斜度,以保证车间排水的通畅。食品厂车间净化生产用水的供水管应采用不易生锈的管材,以确保用水安全。供水管路应尽量统一走向。

5、控温设施:

加工易腐易变质产品的车间应具备空调设施,肉类和水产品加工车间的温度在夏季应不超过15℃~18℃,肉制品的腌制间温度应不超过4℃。

建设食品厂净化车间的要求:

1、食品加工厂净化车间的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去执行。当改动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公司的确认、签名,并获得施工单位的同意。

2、食品加工厂净化车间的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一定要先经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验收及签名确认。

3、洁净生产区应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用房级别要求布局合理。生产流水线布局不可造成来回交叉和不连续。

4、生产区域内互相联系的不同生产车间之间应符合种类和加工工艺的需求,必要时应设有缓冲室等预防交叉污染的举措,其缓冲室总面积不可小于3㎡。

5、生产车间内腾出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面积和场所做为原材料、半成品、待验品和制成品的储存区,并应防范交叉、相混淆和污染源。

6、检测实验室宜单独设置,对其排气和排水应当有正确处理措施。对食品的检验过程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应设洁净工作台。

7、生产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匹配,车间布局应合理,排水要畅通无阻;环氧地面要具备防滑、坚实、不透水、耐腐蚀的特性,而且还得采用无毒性材料建造,要求地面做到平坦、无积水并保持干净整洁;生产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通的排水、通风处应该安装有防鼠、防虫等配套设施。

8、生产车间内墙面、屋顶或者吊顶天花板使用无毒性、浅色系、防水防潮、防霉、不脱落、便于清洁的材料建造,墙脚、地脚、顶角应具有弧度方便清洁。

9、生产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生产车间门窗用浅色系、平滑、易清洁、不透水、抗腐蚀的坚固材质制作,要求结构严密结实。

10、生产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流水线上边的灯饰照明设施应配有防护罩,工作场所及其检验台的照度适合生产、检验的规定要求,光照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11、有温度特殊要求的生产工序和场所应安装使用温度显示装置,生产车间温度按照食品工艺特殊规定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12、生产车间的供电、供气、供水系统应能够满足生产加工的需求。

13、在适当的地点设充足数量的洗手消毒、烘干机等机器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应是自动感应装置,避免洗手时直接接触到水龙头。

14、根据食品加工的需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和车轮的消毒杀菌设施。

15、应设有与生产车间相互连接的更衣间,不同洁净程度特殊规定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间,视需要开设与更衣间相互连接的卫浴间,更衣间、卫浴间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空间布局不能对生产车间造成潜在性的污染风险。

16、生产车间内的机器设备、设施和工具应用无毒、抗腐蚀、不生锈、易清洗、坚固的原材料制作,其结构易于冲洗和消毒杀菌。

四层热风循环烤箱与普通商用电烤箱有什么区别

燃煤烘干机最大的特点就是烘烤成本低。通过实际计算,它的烘烤成本只有电加热的六分之一,甚至更低!

但燃煤烘干机最大的特点是不易控制温度。因为煤的热惯性太大,动不动就会超过设置温度十几度,那这样的话,烘烤的物料就废了。

所以,现在的燃煤烘干机必须采用PID控制,因为PID控制能起到提前预测的作用,防止出现超温现象。

怎样制作菊花烘干房

热风循环烘箱一般有加热管,有循环风机的烘箱都可称为热风循环烘箱,因为不管烘箱什么结构,风向水平还是垂直,归根到底都是热风在里面循环,所以都可通称为热风循环烘箱,如电热鼓风烘箱,对开门高温灭菌烘箱等。但是一般行业中所称热风循环烘箱大多数还是特指如上图所示的烘箱,其它烘箱都是由上图烘箱演变而来,比如有了高温灭菌的要求,风机改成风冷规范化的环风机,前后开门,风道也作出了改变,就变成对开门高温灭菌烘箱。上图所示热风循环分为五种标准型号。分别是单门单车,两门两车,两门四车,三门六车,四门八车。

中文名

热风循环烘箱

原 理

风机循环送风

结 构

角钢、不锈钢板以及冷钢板

用 途

医药、化工、食品、农副产品

尺 寸

460×640×45

温 度

50-140℃

目录

1工作原理

2结构

3用途

4适用范围

5技术参数

6特点

7注意事项

8常见故障

9配置

10操作流程

11送风类别

▪ 水平风

▪ 垂直风

12循环系统

1工作原理编辑

热风循环烘箱空气循环系统采用风机循环送风方式,风循环均匀高效。风源由循环送风电机(采用无触点开关)带动风轮经由加热器,而将热风送出,再经由风道 至烘箱内室,再将使用后的空气吸入风道成为风源再度循环,加热使用。确保室内温度均匀性。当因开关门动作引起温度值发生摆动时,送风循环系统迅速恢复

热风循环烘箱

操作状态,直至达到设定温度值

2结构编辑

热风循环烘箱由角钢、不锈钢板以及冷钢板构成。

保温层则由高密度硅酸铝棉填充,高密度硅酸铝棉保证了烘箱的保温性,也确保了使用者的安全性。

加热器安装位置可是底部、顶部或两侧。

用数显智能仪表来控制温度。

热风循环烘箱

热风循环烘箱风道设计有两种:水平送风和垂直送风!

3用途编辑

热风循环烘箱用于医药、化工、食品、农副产品、水产品、轻工等行业物料的加热固化、干燥脱水。如原料、中药饮水、浸膏、粉剂、颗粒、脱水蔬菜等。

4适用范围编辑

热风烤箱适用于烘烤有化学性气体及食品加工待烘烤物品,油墨的固化、漆膜的烘干等,广泛使用于电子、电机、通讯、电镀、塑料、五金化工、仪器、印刷、制药、PC板、粉体、含浸、喷涂、玻璃、木器建材等等的精密烘烤、烘干、回火、预热、定型、加工等;内热循环,烘烤物件受热均匀。

5技术参数编辑

1、 加热热源:蒸汽、电、远红外、电蒸汽两用。

2、 使用温度:蒸汽加热:50-140℃,最高150℃。电、远红外加热温度50-350℃。

3、 备有自控系统和电脑控制系统。

4、 常用蒸汽压力002-08Mpa(02-8kgf/cm2)。

5、 配有电加热按I型计算15kw,实用5-8kw/h。

6、 特殊要求在定货时表明。

7、 使用温度大于140℃或小于60℃,要在订货时注明。

8、 本厂出厂烘车,烘盘尺寸统一,可以互换。

9、 烘盘尺寸:460×640×45

6特点编辑

送风方式

1、热风在烘箱内循环,热效率高,节约能源。

2、利用强制通风作用,烘箱内设有风道,物料干燥均匀。

3、烘箱运转平稳。自动控温,安装维修方便。

4、适用范围广,可干燥各种物料,是理想的通用干燥设备。

热风循环烘箱的温度:

热风循环烘箱应用的范围很广泛,可干燥各种工业物料,是通用的干燥设备,一般热风循

环烘箱温度范围为室温 ~ +250℃,高温型为室温 ~ +500℃。

7注意事项编辑

闭合循环烘箱空气开关,按照该烘箱的操作说明书设置好加热温度250℃,超温报警温度260℃,保温计时1 h后,启动其自动运行程序,烘箱的循环风机、进风机、碟阀、加热等指示灯按顺序亮起,表明程序运行正常。加热运行2.5 h后,温度仍然达不到设定值,如果加热时间过长,就会造成被加热玻璃容器易碎,坏瓶率升高。同时,造成能源浪费,耗电量增加。以及烘箱的工作周期加长,致使在正常生产岗位的两班制下不能按时完成该工艺环节,殆误生产任务的进程计划,且提高了生产成本。正常满箱时温度从室温一直加热到250℃需要2.5 h,1个工作周期需要约6 h。

烘箱,干燥箱使用手册一1 运用前必需留意所用电源电压能否符合。运用时,必需将电源插座接地线按规则停止接地。

2 在通电运用时,切忌用手触及箱左侧空间的电器局部或用湿布揩抹及用水冲洗,检验时应将电源切断。

3 电源线不可缠绕在金属物上,不可设置在低温或湿润的中央,避免橡胶老化致使漏电。

4 放置箱内物品切勿过挤,必需留出气氛天然对流的空间,使湿润气氛能在风顶上减速逸出。

5 应活期反省温度调理器之银触点能否发毛或不平,如有,可用细纱布将触头砂平后,再运用,并应常常用干净布擦净,使之接触优良(留意必需切断电源)。室内温度调理器之金属管道切勿撞击免得影响灵活度。

6 在无防爆安装的枯燥箱内,请勿放入易燃物品。

7 每次用完后,须将电源局部切断,常常坚持箱内外干净。干净终了悬挂相应的标识。详见

烘箱,干燥箱使用手册二

1易爆易燃易挥发物品切勿放入枯燥箱内,免得惹起爆炸。

2样品搁板均匀负荷不应超越20kg。

3样品室与加热室之间的搁板上不能放置物品,免得影响热量交流。

4运用前必定要反省镍络丝有无堆叠、短路之处。

5加热指示灯不亮,缘由普通有三:①灯泡坏了;②灯泡接触不良;③加热零碎出毛病。

电热枯燥箱的颐养与保护:6翻开加热开关,不加热。缘由普通有四:①镍铬丝断路;②开关与线路脱焊;③控温旋钮指在零位(旋动控温旋钮至指定温度刻度);④继电器保护。

7温度掌握失灵,缘由普通有三:①感温探头保护(改换热敏电阻);②继电器保护;③控温零碎其他部件毛病(用万用电表测出毛病所在,据情修缮)。

烘箱,干燥箱使用手册三

1运用该仪器须有专人担任,装备运用终了应切断外来电源,免除不测事故发作。

2任务室内放置试品时,不能太密,免得影响任务室内气流的一般活动,每个物品之间须有10~20mm间隙,而且对称放置,每层搁板上的物品放置要交织,最底层搁板的间隔与任务室底部必需有大于100mm的间隔。

3在装备四周应留必定的空间,便于装备散热及操纵和保护。

4避免尖、锐物划伤装备。

5请勿随便拆装电器元件及装备的另(部)件,免得保护电气掌握线路,形成装备的人为毛病而影响其功能。

6储存、运用装备时,四周无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精神。

4不准将易燃、易爆及挥发物品放入本装备中停止枯燥处置。

8运用装备前请仔细阅读岛韩仪器装备相关“产品说明书”后,再停止各项操纵。

8常见故障编辑

了解热风循环烘箱内被加热物品摆放是否过于密集,高温高效过滤器是否堵塞,风量调节板是否被改动,排除这些原因后,再判断循环风机是否存在故障,造成热风循环空气流通不好,湿热空气不能正常排放。其次从故障现象和烘箱的电路原理分析,烘箱能够加热,说明GCD一23A型智能电脑温控仪输出信号正常,PLC输入输出信号也正常。经过上述故障分析,可以断定控制信号和可调节部件均正常,然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1)核对一下GCD一23A型智能电脑温控仪的PID调节参数,看是否人为误操作,致使设置参数变更,从而使得系统出现动作异常。PID参数直接影响着系统的调节精度,是控制系统设计的核心内容。通过适当的PID参数,PID控制可以根据系统被控过程的误差特性,利用比例、积分、微分计算出系统控制量,得到相应的输出响应特性,控制系统使其达到满意的控制效果。恢复PID参数正常设置值。其次检测循环风机运转是否正常,转向是否正确。如果风机反转或风机负载太大而转速过慢,都将影响热风循环不畅通。当风机反转时,可将风机的电源任意两相倒换;当风机转速过慢时,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检查:(1)电气方面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有无缺相或绕组断路现象。

(2)机械方面有无扫膛、振动、轴承过热、损坏、风叶松动擦箱壳等故障。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排除。 再次检测固态继电器和加热器有否局部断路。固态继电器(SOLIDSTATERELAYS),简写成‘SSR”,是一种全部由固态电子元件组成的新型无触点开关器件,它利用电子元件(如开关三极管、双向可控硅等半导体器件)的开关特性,可达到无触点无火花地接通和断开电路的目的,因此又被称为“无触点开关”。SSR成功地实现了弱信号(Vsr)对强电(输出端负载电压)的控制。SSR虚接或导通后的局部断路致使380V电源缺相,加热器不能全部加热,处理方法是维修或更换固态继电器。而加热器的局部断路,也将使加热不能全部工作,造成加热过程过于缓慢。维修或更换加热器。将故障问题完全处理好。闭合循环烘箱空气开关,按照该烘箱的操作说明书运行其程序,经过2.5h的升温后,烘箱到达设定温度,时间继电器开始计时,烘箱进入断续加热的保温灭菌阶段。保温1h后烘箱开始冷却降温,2.3h 后整个干燥灭菌周期程序运行结束,完全满足该烘箱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和工艺参数要求。

9配置编辑

一、概述

热风循环烘箱又名电热鼓风干燥箱(以下简称干燥箱),是FY841型的升级型,更注重产品的节能性和安全性,采用国家经委重点推广的节能环保加热新技术,当它被加热物体吸收时可直接转变为热能,从而获得快速干燥效果,达到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等目的。使用方便、效果显着,是一种理想的有广阔前景的干燥设备。适用于工农业,医疗卫生,塑料机械,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的生产车间或实验室。

二、结构

干燥箱箱体由角钢、薄钢板制成。外壳与工作室间填充玻璃纤维保温。加热系统装置在工作室的顶部。装有鼓风的本型烘干箱能有效的避免工作室内存在的梯度温差及温度过冲现象,且能提高工作室内的温度均匀性。

三、温度控制

1,本型干燥箱采用具有P、I、D控制方式的数显温度控制仪,配用热敏元件探头组成自动恒温控制。控温精度灵敏,选温方面,常温至250℃,任意选择设定。工作室内温度可以从仪表直接读出。

2,定时控制:定时范围(0S-999H),可根据客户工作要求来选择控制方式(开机计时或恒温计时),达到设定时间后自动切断加热,设定时可直接在控制面板上拨动拨码开关,其中代码单位:(S秒M分H小时)。

温度控制部分是电热干燥箱的核心部分,主要将传感器测到的温度信号与设定的值作出比较。如果传感器测得的值低于设定值,温控仪则输出一个脉冲信号,触发可控硅控制板导通,使干燥箱处于加热状态,若高于或等于设定值。可控硅停止工作,断开加热系统。本公司产品采用PID控制器,PID控制器中包含有三种基本控制规律,即比例(P)、积分(I)和徽分(D)控制规律,每种控制规律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既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组合起来应用。该控制器采用对有较大滞后特性的控制对象最为有效的控制方法一抗积分饱和PID控制方法即:当实测值与设定值存在偏差时,仪表输出不断加热丝不断加热,直至实测值与设定值相等。而由于D的作用又使该仪表具有超前调节功能,从而改善了仪表的动态控制,缩短了调节的时间,并由LCD显示,传感器为常用的Pt100,并具有开关量输出。由此控制器配以交流接触器与原有的开关、溶断丝、报警灯等构成控制回路路即将AC220V接入交流接触器的“常开”端子由温控仪的开关量控制交流接触器的吸合线圈,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

四、箱体部分

采用流线圆弧型设计,外壳采用冷轧钢板制造,表面静电喷塑;内胆均为镜面不锈钢材料制成;工作室内搁架可随用户要求任意调节高度及搁架多少;采用EBM风机(10档风速调整),微量风循环,有利于干燥细小或粉末有关物品并且使箱内温度更加均匀,同时使箱内物品蒸发的水蒸汽加速散逸到箱外的空气中,以提高干燥效率;合理的风道和循环系统,使工作室内的均匀度变化小。

10操作流程编辑

烘箱安全操作规程

烘箱要按照铭牌上所规定的温度范围使用,烘箱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烘箱附近不得堆放油盆、油桶、棉纱、布屑等易燃物品,不得在烘箱旁进行洗涤、刮漆和喷漆等工作。

要防止其他物件落入烘箱底部与电阻丝接触造成短路。

打开烘箱前,必须先断电。加温过程中操不得离开。

不得在烘箱内存放物品,如工具,器材零件及油料挥发物。

经过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易燃液洗涤过的零件及喷漆过的物品,应在室温下放置15~30分钟,待绝大部分易燃液体挥发后,才能放入烘箱内烘烤,室内应注意通风。

烘箱在工作时不得进行清洁工作,更不得用汽油擦拭。

非金属物品放入烘箱内加温,一定要按照工艺规程进行。

烘箱干燥箱工作前必须将通风闸门打开,以防爆炸。

使用前要检查自控装置,指示信号是否灵敏有效,电气线路绝缘是否完好可靠。

PID 控制器参数的整定步骤如下:

( 1 )首先预选择一个足够短的采样周期让系统工作;

( 2 )仅加入比例控制环节,直到系统对输入的阶跃响应出现临界振荡,记下这时的比例放大系数和临界振荡周期;

( 3 )在一定的控制度下通过公式计算得到 PID 控制器的参数。

11送风类别编辑

水平风

水平风是左边出风,右边吸风,适合粉末状物品烘烤!

垂直风

垂直风是两边出风,中间吸风,适合大件工业品烘烤!

12循环系统编辑

热风循环系统主要包括旋风分离器、鼓风机、空气过滤器和加热器等。从烘干机出来的热空气经旋风分离器除去粉末后回至鼓风机,然后经过滤,可加热送入烘干机内,在循环过程中,根姻空气的温度,不断排放部分循环空气,补充部分经过减湿过滤后的新鲜空,烘干机的特点是切片在十燥器内呈活塞式梳丸基本上可保证切片在烘干过程小停留时间一致,烘干质量较好,而且烘干后的切片可以寅接连续进入螺杆挤山机料斗供纺丝使用,避免干切片回潮,且烘干机本身结构比较简单。

商用厨房设备概念编辑

商用厨具,是指用于商业用途的厨房或者供烹饪用的设备、工具的统称。商用厨具通常包括烹饪加热设备,如炉具类:燃气炉、蒸柜、电磁炉、微波炉或电烤箱。处理加工类:和面机、馒头机、压面机、切片机、绞肉机、榨压汁机等。消毒和清洗加工类器具:清洗工作台、不锈钢盆台、洗菜机、洗碗槽或是洗碗机,消毒碗柜。用于食物原料、器具和半成品的常温和低温储存设备:平板货架、米面柜、冰箱、冰柜、冷库等。 通常用的厨房的配套设备包括:通风设备如排烟系统的排烟罩、风管、风柜、处理废气废水的油烟净化器、隔油池等。 大型餐饮业还包括传菜电梯。 由于商用厨具的特殊卫生要求,随着社会进步,近20年来厨房设备接触食品及原料部分已经普遍不锈钢化,达到卫生和健康要求。厨具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

菊花烘干房合理设计;菊花烘干房太阳能热泵烘干设备运行费用少、菊花烘干房创新科学,太阳能烘干机运行成本少;菊花烘干房质量保障服务一流。

菊花烘干房高效菊花烘干房

高效菊花烘干房 太阳能烘干机热泵烘干机质量保障服务一流

菊花烘干房 一、高温空气能热泵烘干房系统适用范围广(热泵机组在恶劣工况条件下工作,窒外温度范围:-20到40度)不受气候影响:广泛适用于中药材如玫瑰花、黄花菜、金银花、无花果、核桃、花椒、百合、麦冬、天麻、菊花、枸杞、人参等中草药;农副产品加工如食品、水产品、海产品腊肠、腊肉、腊鱼、腐竹、香菇、木耳、烟草;化工、化肥、蚊香、医药、纸品、皮革、木材等行业的干燥烘干作业。热泵烘干房能并联、依据烘干量并联扩大50--100--500--5000立方烘房。创新技术热风干燥烘干和风干完美结合高效节能烘干费用少!!节能节约人工成本用热空气杀青:烘干杀青工艺:用热空气65-75度保温2-3小时杀青。

二、热泵烘干机烘干房运行费用及性能特点: 1)、安装方便:安装、拆迁方便,占地面积少,可装于室内、外;冬天时间长气温零下的地区建议装于室内。 2)、高效节能:只需消耗少量的电能,就在空气中吸收大量的热量,耗电量仅为加热器的1/3-1/4;同燃煤、油、气烘干设备相比,可节省75%左右的运行费用、1度电等于3--4度电用。 3)、热泵烘干运行费用:脱水240--250公斤/用电70--80度、脱水480--500公斤/用电145--160度、脱水720--750公斤/用电230--250度、脱水920-1000公斤/用电290--320度。运行费用比较:实例:240吨鲜菊花烘干成40吨干品,1)用锅炉蒸汽烘干法、费用:32万元,1330元/吨鲜菊花;4)、用空气能热泵烘干法、费用:8万元,338元/吨鲜菊花;3)用太阳能烘干法、费用:1万元,45元/吨鲜菊花。用买煤或电的钱来买太阳能风干烘干机或空气能烘干机当年能达到收支平衡。 5)、环保无污染:无任何的燃烧物及排放物,环保型节能产品。运行安全可靠:整个系统的运行无传统干燥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中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中毒、短路等危险,是一种绝对安全可靠的全封闭干燥系统。 6)、使用寿命长,维护费用低:是在传统空调的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工艺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使用寿命长;运行安全可靠,全自动免人工操作,智能化控制。 7)、操作舒适方便: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高:采用自动控制恒温、调温调湿装置,24小时连续干燥作业。

三、利用80-90%太阳能+水箱储能太阳能风干烘干机 烘干机集热器型太阳能干燥装置:设备选型:烘干物料量和含水率来选型,如一天或二天烘干中草药1000公斤、含水率75%;即有750公斤要脱水才能烘干中草药,选取BLS02、BLS03、BLS04太阳能干燥装置。一日烘干物料量的体积定烘房的长宽高大小、含水总量定供给总能量。 1:太阳能干燥烘干房适用范围广:广泛适用于中药材如玫瑰花、黄花菜、金银花、无花果、核桃、花椒、百合、麦冬、天麻、菊花、枸杞、人参等中草药;农副产品加工如食品、水产品、海产品腊肠、腊肉、腊鱼、腐竹、香菇、木耳、烟草;化工、化肥、蚊香、医药、纸品、皮革、木材等行业的干燥烘干作业。太阳能风干烘干机配套气流干燥应用特点:广泛地用于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的粉状、颗粒状物料的干燥。已用该系列干燥过的产品有:淀粉、葡萄糖、鱼粉、砂糖、食糖、酒槽、饲料、面筋、塑料树脂、煤粉、染料等。 2:太阳能风干烘干机运行费用几乎算零:太阳能烘干运行费用:脱水240--250公斤/用电13--22度、脱水480--500公斤/用电25--35度、脱水720--750公斤/用电50--60度、脱水920-1000公斤/用电60--80度。 3:小型10-45度电/日、中型45-95度电/日、大型95-155度电/日;(脱水2-3吨为中型),自动控制调温调湿、运行费用少。

菊花烘干房 热泵烘干机太阳能烘干机

菊花烘干房 太阳能烘干机高度节能:是用少量的电能将太阳能的热能搬运到水中加热储能用于烘干系统,消耗能源是电热的1/50--80;煤气热水器的1/20-50;燃油热水器的1/20--50;太阳能储能大更节能的效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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