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

核心提示青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  我们平时所说的户口,既包括家庭户的户口,也包括集体户的户口。但是,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青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的相关内容,希

青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

 我们平时所说的户口,既包括家庭户的户口,也包括集体户的户口。但是,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青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青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66573513

 市南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66575057

 市北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66575677

 李沧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66576539

 崂山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55580058

 城阳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66582105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66581136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处:66578115

 黄岛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55586251

 即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66583282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人选、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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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市本级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配售公告

青岛人才补贴政策2022补贴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

申请条件:根据《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士学位认证且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以上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在青就业创业,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申请人由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

关于市本级产权型人才住房的配售公告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部分产权型人才住房进行配售,现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售项目房源共272套。

二、配售范围

此次配售房源面向青岛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为实施突破平度莱西攻势,平度、莱西两市引进的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人才可参与本次人才住房分配。

三、配售对象

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全职人才;

已在青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四、配售条件

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无住房且5年内无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青岛市员工10人以上;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青岛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青岛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分房、集资建房等)。

人才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购买一套人才住房。

人才在青岛市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时间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在青社保缴纳时长计算截止到2022年11月。其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止到申请登记结束之日。

五、配售流程

本次人才住房配售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评分排序、补正复核、查重公示、选房公告、轮候选房等流程进行。

申请登记

1.单位申请。自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7日为单位集中注册时间,意向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录入本单位人才名单。

2.个人申请。自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8日,符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验,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2022年12月13日前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单位公示材料并提交。

评分排序

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户籍、婚姻、人才资格、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纳税及住房补贴享受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更新排序名单。

补正复核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相关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后,于2023年1月13日前完成复核。

查重公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情况进行筛查,根据房源数量确定入围排序名单,在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0日。

选房公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选房公告。公告内容包含选房人员名单、选房顺序、选房时间等相关内容。

六、有关要求

本次申报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所有人才住房申请须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请各类人才不要通过中介机构申请以避免受骗上当。

七、咨询电话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0532-8268111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532-88913379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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