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是每亩地142000元或者120000元。
征地赔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补贴最高每亩一千五百元。退耕还林:补助一千五百元/亩,财政现金补助一千二百元、种苗造林费三百元元;退耕还草:补助八百元元/亩:财政现金补助六百八十元、种苗种草费一百二十元。
一,未来国家支持方向
1:集约化农业
目前我国还处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型农业生产模式当中,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盘活农村经济,今后集约型农业将会受到国家的支持。因此,在今年甚至未来5年里,规模集约型农业将成为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重要方向。如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等200亩以上的种植户,可申报“农业部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
2:示范化农业
县市可通过一系列试点及示范型农业的开展,国家将总结试点地区经验,进而逐步向全国全面推广。那么,作为试点示范型农业来说,将优先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如:“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省级1000-2000万元、国家级1-2亿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申报财政部的项目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补助数额:300-500万元。
3:农村互联网+线上线下结合

农村在过去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农产品的滞销问题,但是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在城里还是有很多外地的农产品购买不到,对应的农村电商跟随了时代的脚步,不在饱受地域的限制,坐在办公场所就能把农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甚至出口到国外。
4、试点示范性农业
示范性农业的发展一直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领头雁,当别人还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的时候,示范性的农业已经开始了。而且,国家推动示范性农业的发展恰恰是利用其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总结,进而再向全国大范围内推广。所以,作为试点示范性的农业,也必将受到国家的重视。当然了,不同地区试点示范性的农业所获的补贴金额与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
二,修路征地每亩赔多少钱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广西南宁市:种粮补贴一亩地一般在200元以内,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测算确定。
2、黑龙江省:种粮补贴一亩地不低于200元。
3、山东省:种粮补贴一亩地不低于134元。
4、海南三亚市:种粮补贴一亩地是24.66元。
5、浙江江山市:种粮补贴一亩地是17元。
6、上海市:种粮补贴一亩地是22元。
7、江西会昌县:种粮补贴一亩地是100元-150元,但种植面积需在50亩以上(含50亩)。
8、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种粮补贴一亩地是150元-450元,但连作面积要在300亩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