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两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两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人工、天然繁殖的和采捕天然的鱼、虾、蟹、贝、藻类等的苗种和亲体。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工作。第五条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凡从事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领取《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水产苗种的人工繁殖生产。

《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第七条 新选育的水产品种、良种、杂交种和引进种,须经当地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第八条 进行水产苗种人工繁殖所选用的亲体,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执 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各地区和自治区辖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标准,作为本辖区选育水产苗种亲体的依据。第九条 将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运出自治区外的,须经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准运证。

自治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目录,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十条 从自治区外调进的水产苗种和在自治区内销售水产苗种,必须经当地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疫,取得《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的,方可销售和使用。《水产苗种检查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天,逾期须重新检疫办证。第十一条 进行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第十二条 经检疫确认有疫病的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执行,其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第十三条 执行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的人员,须经当地的地、市、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发给《水产苗种检验员证》。

水产苗种检验员负责本辖区水产苗种的检验工作,持证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水产苗种及有关证件进行检查。水产苗种检验员在检査工作中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检査车辆,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防止错检、漏检,不得徇私、刁难和敲诈勒索,违者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发放证件和水产苗种检疫机构进行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可向领证和受检单位、个人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或《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产苗种人工繁殖或选育生产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其渔具和水产苗种,并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对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证明过期的水产苗种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销售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销售检疫证明过期的水产苗种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十七条 销售经检疫确认有疫病的水产苗种的,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百元至四千元罚款。第十八条 买卖、租借、非法转让或涂改《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准运证及使用未经年审的《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的,县以上水产行政生管部门可没收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吊销证件,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捕、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娱乐性游钓和手工采捕零星水产苗种的除外),或将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苗种运出自治区外的,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水产苗种、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可处以一百元或五千元罚款。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研成果和实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促进水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水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产技术推广”,是指对水生经济动植物的繁殖、养殖、增殖、捕捞、加工以及渔船、渔机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的实用价值的技术的普及、应用与社会化服务。第三条 水产技术推广以水平技术推广机构为骨干组织实施,并实行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教育、生产单位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国家兴办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第四条 水产技术推广应坚持面向渔区、农村、服务水产生产,服务渔(农)民的方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意愿;遵循因地制宜,试验、示范、推广的原则;讲求经济 、社会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并积极帮助落实,疏通技术推广和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的渠道,逐步增强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第六条 水产技术推广和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工作任务第七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下同)、县(县级市、自治县、旗,下同)、乡(民族乡、镇,下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与渔(农)村各类科普组织及渔(农)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组成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第八条 水产技术推广的中心任务是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先进的适用技术和总结交流先进生产经验,开展试验示范,宣传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动渔业生产的发展。第九条 水产技术推广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推广应用与开发新技术、优良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装备等,举办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技术交流交易。第十条 国家、省、地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任务:

 (一)编制提出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

 (二)制定水产技术推广的规章制度;

 (三)检查、总结、交流、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指导地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和队伍建设;

 (四)参加适用水产科技成果的评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对实用水产技术的审定;

 (五)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及技术推广工作评比、奖励,参加有关水产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开发、经营活动;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培训,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八)组织技术推广信息的交流和宣传;

 (九)结合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提出技术推广、培训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实验、示范、推广;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评定实用水产技术;

 (六)组织水产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总结、交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七)指导乡、村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各类推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乡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推广任务;

 (二)服务生产,服务渔(农)民,宣传、普及水产科学技术基本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

 (三)抓好示范点,总结推广群众先进经验,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水产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发展以渔民为主体,渔民技术员、科技人员、专业户为骨干的群众性渔业技术服务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技术推广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从水产技术干部中选拔事业心强、熟悉业务、善于管理的人员担任。县以上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以下(含乡)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原则上应取得渔民技术员以上职称。

海洋局和海事局,鱼政局,水务局有什么区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维护水产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产种苗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第五条 在水产种苗科研开发、选种育种、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水产种质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管理第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产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完善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资源管理体系。第七条 省内用于生产繁育的原种和选育的良种、品种、杂交种的认定,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初审、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省外引进的原种、良种、品种和杂交种,必须是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并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须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资源,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进口或出口水产种苗,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经济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不得作为生产繁殖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或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河流、湖泊、水库和与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种苗逃逸。第三章 生产经营与使用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产种苗生产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撤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须事先征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申报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第十三条 非水产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其他苗种场生产水面和土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相应补偿。第十四条 原种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搜集、整理、保存、选育、开发、利用适合养殖的原种亲本。

良种场应引进经依法批准的原种、良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亲本。

苗种场应引进原、良种亲本,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苗种,禁止自行选留亲本。第十五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良种场和苗种场必须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更换亲本,确保亲本及苗种质量。第十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必须建立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良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淘汰、更新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存。

原种场、良种场向苗种场提供的亲本或后备亲本,应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第十七条 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但自繁自用的除外。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第十八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水产种苗生产场地;

(二)水产种苗生产水面达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面积;

(三)水源充足;

(四)水质符合水产种苗用水标准;

(五)生产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六)用于繁殖的亲本符合种质标准;

(七)有合格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人员。第十九条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核发: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水产良种场、苗种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渔政管理的介绍

海洋局、海事局、渔政局、税务局同属国家政府机构。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几种:

一、四者定义不同

1、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于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

2、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

3、渔政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

4、水利局: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

二、四者建制不同

海洋局、海事局、渔政局都由国家成立,中央管辖;水利局由各个市设立分管水务。

三、四者主要职责不同

1、海洋局: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

2、海事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3、渔政局: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4、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

扩展资料:

1、国家海洋局:于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3、渔业渔政管理局:是中国政府主管渔业的政府机构,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

4、水务局:水务局就是以前的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参考资料:

-水利局

-海洋局

-渔业局

-海事局

水产局是什么单位

渔政管理是遵照渔业法规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渔业水域和水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渔政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管理一般包括渔业经济管理。渔业技术管理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渔政管理一般认为就是渔业行政管理的简称,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是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对渔政管理的概念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解释。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简称,即渔业行政管理。根据目前我国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现状,对渔政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的渔政管理是国家领导和管理渔业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渔业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此意义上的渔政管理,包含的国家对渔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

狭义上的渔政管理指经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及有关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根据渔业法规,对渔业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简单地讲,狭义上的渔政管理就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

水产局属于政府部门单位,承担管理本行政区内各种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行政单位,现在多数地方称渔业局。水产局是二级单位。水产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水产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水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市渔业经济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其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全市渔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加快南漪湖渔业资源的科学开发,调整渔业结构,大力发展渔业经济。 一、水产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水产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水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市渔业经济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全市渔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加快南漪湖渔业资源的科学开发,调整渔业结构,大力发展渔业经济。

3、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规划,负责渔港和渔船检验管理,整治渔业环境,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养殖户、水产加工企业、水产营销者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渔业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

4、负责全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渔业环境监测体系,鱼病防治体系,水产品安全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和指导。

5、负责组织技术成果推广,引进新品种,开发新技术,提高渔业科技含量,加速现代渔业的进程,组织渔业科技成果检验、管理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水产人才培训计划,提高水产从业人员的素质。

6、负责全市水产业招商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拓展水产二、三产业,扩大南漪湖水产品牌宣传。 二、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如下:

1、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3、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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