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建设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55)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2(86)文件规定,申报与审核设施农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是经营者申请,二是乡镇申报,三是县级审核。具体提供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2、用地红线图及平面布置图;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用地协议;
6、在地镇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
7、涉及占用林地、交通、水利等用地的必须出具本单位意见;8、规模养殖的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

养殖用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农业养殖用地申请流程:
1、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3、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备注:各地的流程可能会稍有不同,建议先去当地政府部门了解相关政策。
养殖用地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

要到当地的畜牧站和国土所,申请养殖用地。政府鼓励农民养殖,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会很快得到批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到当地的畜牧站,然后再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